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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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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效,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纳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实施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政务服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为全市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系统、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活动现场秩序。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数据规范要求,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中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系统及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良好运行。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提供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标准化、格式化文件范本。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制作数据电文形式的上述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功能。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下列交易过程文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定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并作出信用承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方主体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其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传、上传后无法打开或未能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自行选择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相关凭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提交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第四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公告发布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预约开评标场地,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至电子交易系统。按程序由电子交易系统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需制作补充(答疑)文件,上传系统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各类电子文件、公告、公示、提示等消息,法律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加盖电子印章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重新上传并自行打印递交回执。文件递交时间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应服务。

(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使用联合体牵头人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相关操作。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前,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电子资格预审评审。评审后,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电子签名。

(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中标和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评标前24小时内,招标人通过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在电子交易系统上组织开标。

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的,应当准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投标人需要现场参加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参加现场开标会。

(三)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时在线或现场解密,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开标信息并生成开标记录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电子签名采集、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的评标报告。

(六)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电子签名采集、定标,并提交经定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的定标报告。

(七)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系统自动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十)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完成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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